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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

工信部:鼓励依托车联网、智能网联相关平台建设,全面扩大商用车和乘用车等北斗搭载比例

工信部:鼓励依托车联网、智能网联相关平台建设,全面扩大商用车和乘用车等北斗搭载比例

发布时间:
两天前
2024年7月1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开展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北斗规模应用试点城市遴选的通知》。试点内容方面,《通知》明确:聚焦工业制造领域,加速北斗行业应用赋能。试点城市应结合地区特点和建设情况,加快在汽车、船舶、航空器、机器人等重点领域推广北斗应用。鼓励依托车联网、智能网联相关平台建设,全面扩大重点营运车辆、公共领域车辆、商用车和乘用车北斗搭载比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北斗规模应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促进北斗产业发展,加快北斗应用落地,拓展北斗应用广度和深度,工业和信息化部拟遴选一批有条件、有基础的城市(含直辖市所辖区县,以下统称城市),开展北斗规模应用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北斗系统是我国自主建设运营的全球卫星导航系统,具备定位、导航、授时全球服务能力,当前北斗规模应用已进入市场化、产业化、国际化发展关键阶段。开展试点工作,以特色应用和创新研究催生新业态、新模式、新动能为目标,着力打造一批北斗产业完善、应用成效突出的试点城市,在全国范围内形成显著引领和辐射带动效应。加快试点工作,对于推进新型工业化、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工作要求   按照加快推进北斗规模应用总体要求,加快培育优势企业,持续提升产品水平,大力推广北斗应用,构建良好产业生态,全面助力北斗赋能千行百业。通过试点工作形成一批北斗技术创新引领、北斗产业发展迅速、北斗应用规模可观的试点城市,树立一批可复制推广、可规模应用的发展标杆。   三、试点内容   围绕大众消费、工业制造和融合创新三个领域,结合当地北斗产业基础、城市发展特点和建设情况,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加快提升北斗渗透率,促进北斗设备和应用向北斗三代有序升级换代。通过“北斗 ”“ 北斗”与区域特色、产业基础相融合,持续开展北斗特色和创新应用,不断催生新的经济形态,构建新的产业链。各试点城市至少选择一个领域开展试点工作。   (一)聚焦大众消费领域,提升北斗应用感知度和普及率 试点城市以智能手机、可穿戴设备、平板电脑、共享出行、低空应用无人机等领域为重点,积极引导企业研制和生产北斗产品,持续提高产品供给能力。分区域有步骤开展大众消费领域搭载北斗应用,建立动态监管和反馈机制,持续跟踪和改善产品性能,不断提升用户体验。结合地方特色和资源禀赋,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深入拓展北斗在大众消费领域应用深度和广度,培育北斗大众消费应用新模式新业态。 (二)聚焦工业制造领域,加速北斗行业应用赋能 试点城市应结合地区特点和建设情况,加快在汽车、船舶、航空器、机器人等重点领域推广北斗应用。鼓励依托车联网、智能网联相关平台建设,全面扩大重点营运车辆、公共领域车辆、商用车和乘用车北斗搭载比例。鼓励引导内河、沿海、远近洋等区域航行的船舶加速装载北斗。鼓励加大对航空器领域相关企业扶持,加快开展北斗导航、短报文等适航设备研制攻关和应用。鼓励挖掘机器人领域北斗应用新场景。围绕新型工业化和新质生产力发展要求,结合区域资源禀赋和要素比较优势,拓展北斗赋能工业制造领域新场景应用。 (三)聚焦融合创新领域,不断挖掘“北斗 ”应用新场景 试点城市结合其产业能力、地域优势、行业特色等基础,积极探索产业技术体系和应用模式创新,打造建设一批创新应用平台,在各行各业培育形成一批“北斗 ”融合创新应用。引导企业开展北斗与5g、高分遥感、惯性导航、高精度视觉、短距互联、超宽带(uwb)定位、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融合,推动北斗系统在车联网、物联网、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兴产业领域创新应用,促进北斗应用与智慧城市、智能交通、智慧物流、智慧海洋、精准农业等新场景深度融合。   四、申报条件   拟申报北斗规模应用试点城市的地方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支撑体系健全。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北斗产业发展和规模应用工作,建立地方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统筹协同工作机制,有力支撑试点工作开展。 (二)政策保障充分。对北斗产业发展和规模应用有明确的政策措施,在人才、资金、项目、政策法规等方面给予充分支持和保障。 (三)产业基础良好。具备良好的北斗产业基础,在产业链培育、产业集聚效应和产业生态建设等方面具有一定优势,相关企业合法合规经营,优先支持高技术转化应用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基地已前瞻布局的城市。 (四)推广优势突出。具有在相关领域开展“北斗 ”“ 北斗”应用的成功经验,在区域特色、用户规模、资源调配等方面具备北斗推广应用的有利条件。 (五)创新体系完善。拥有北斗产业相关领域学科的高校,或有北斗关键技术领域的企业、科研机构、创新中心等平台,构建了产业和应用创新能力持续提升的创新体系。   五、申报遴选程序   (一)推荐申请。申报试点城市应为地级市及以上,包括直辖市所辖区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建立统筹协调机制,择优推荐试点城市。拟申报城市按要求填写《试点城市申报表》和《北斗规模应用试点城市实施方案》(分别见附件1和附件2),于2024年8月15日前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加盖公章的申报材料报至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组织评审。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试点城市申报材料及综合情况进行评审。 (三)名单公布。工业和信息化部结合评审意见,综合考虑申报城市实际情况和规模应用总体布局,及时向社会公布北斗规模应用试点城市名单。   六、组织实施   (一)明确目标。试点城市在《北斗规模应用试点城市实施方案》中应提出可操作、可实现、可量化的目标,并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对申报实施方案及目标进行合理调整和完善。 (二)开展试点。试点城市按照完善后的《北斗规模应用试点城市实施方案》开展为期2年的试点工作,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和政策措施,推动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工业和信息化部将适时组织专家组指导试点城市开展工作,推动解决试点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试点城市每年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试点实施情况。 (三)组织验收。经2年试点期满,结合各城市实施方案和预期目标,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组进行考核验收。对试点成效突出的城市,形成经验总结在全国推广。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试点城市的系统布局、政策指导和组织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试点城市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 (二)优化支持措施。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加大对试点城市支持力度,引导各类资源向试点城市聚集,推动试点工作尽快取得成效。各地要积极谋划各类政策集成,加大对试点工作的资金投入,引导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工作。 (三)强化宣传推广。工业和信息化部结合各地工作开展情况,搭建交流平台,组织开展研讨和互动分享,总结推广试点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及时宣传各地取得的进展和成效。   联系人及电话: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 王 昊 010-68208267 于建深 010-68208224   附件: 1.试点城市申报表 2.北斗规模应用试点城市实施方案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4年7月5日  
工信部公示第385批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513个型号列入

工信部公示第385批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513个型号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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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天前
2024年7月1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示申报的第385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新产品。经统计,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共有169家企业的513个型号,其中纯电动产品共144家企业433个型号、插电式混合动力产品共36家企业60个型号、燃料电池产品共14家企业20个型号。   1、从动力类型看:纯电动产品共有144家车企433个型号(含乘用车52个;客车27个;客车底盘1个;专用车305个;专用车底盘48个)申报;插电式混合动力产品共有36家车企的60个型号(含乘用车25个;客车3个;专用车27个;专用车底盘5个)申报;燃料电池产品共有14家车企的20个型号(含客车1个;专用车16个;专用车底盘3个)申报。        2、从产品类型看:新能源乘用车共24家车企的77个型号申报;新能源客车共15家车企的31个型号申报;新能源专用车共139家车企348个型号申报;新能源底盘产品共35家车企57个型号申报(含客车底盘1个,专用车底盘56个)。       3、换电式产品:本批次公示的换电式纯电动产品共有22家企业44个型号申报(含专用车32个;专用车底盘12个)。       4、第385批新产品申报车型信息详情   请点击链接查看详细数据。       关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85批)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四批)拟发布内容的公示   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2年第2号)等有关要求,现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85批)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四批)拟发布内容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监督,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或通过网上意见征求系统反馈。   本批申请新产品准入的车辆生产企业共计675户,其中汽车生产企业484户、摩托车生产企业189户、三轮汽车生产企业2户。以上企业申报的新产品共计2170个,其中汽车产品1565个、摩托车产品597个、三轮汽车产品8个。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共有194户企业的513个型号,其中纯电动产品共144户企业433个型号、插电式混合动力产品共36户企业60个型号、燃料电池产品共14户企业20个型号。   本批申请产品变更扩展的车辆生产企业共计890户,其中汽车生产企业703户、摩托车生产企业186户、三轮汽车生产企业1户。以上企业申报的变更扩展产品共计7330个,其中汽车产品6704个、摩托车产品623个、三轮汽车产品3个。本批有13户汽车生产企业的16个汽车产品申请整改。   附件: 1.《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85批)拟发布的新准入车辆生产企业及已准入企业变更信息清单.doc 2.申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85批)的车辆新产品公示清单 3.申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85批)的车辆变更扩展产品公示清单 4.《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四批)拟发布的车型清单   公示时间:2024年7月13日-2024年7月19日 传  真:010-66013726 电子邮件:qiche@miit.gov.cn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 2024年7月12日  
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自我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

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自我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
2024-07-11
2024年7月1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公开征求对《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自我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求意见》明确:该办法所称产品自我检验,是指符合条件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使用取得国家认可的自有实验室对本企业生产的车辆产品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自我承诺检验结果真实有效、车辆产品符合准入技术要求,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一种产品准入检验方式。 该办法适用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申请自我检验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类别企业生产准入不少于五年; 2)近三年未发生重组并购及股权重大变化事项; 3)生产经营良好,近两个年度相应类别车辆产品平均产能利用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4)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近三年未因产品质量问题被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处罚。     为进一步优化行业资源配置,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推动开展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自我检验,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编制了《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自我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4年8月1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邮编:100804),请在信封上注明“《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自我检验管理办法(试行)》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qiche@miit.gov.cn;或者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010-66013726。 附件: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自我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  2024年7月10日   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自我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优化行业资源配置,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推动开展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自我检验,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50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产品自我检验,是指符合条件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使用取得国家认可的自有实验室对本企业生产的车辆产品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自我承诺检验结果真实有效、车辆产品符合准入技术要求,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一种产品准入检验方式。 第三条【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   第二章 申请和检验 第四条【企业条件一】申请自我检验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类别企业生产准入不少于五年; (二)近三年未发生重组并购及股权重大变化事项; (三)生产经营良好,近两个年度相应类别车辆产品平均产能利用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四)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近三年未因产品质量问题被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处罚。 第五条【企业条件二】纳入集团化管理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通过集团申请开展自我检验,可不受本办法第四条约束。集团化管理相关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 第六条【检验能力】开展自我检验的实验室应是企业自有实验室,且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具有有效期内的认可证书。 纳入集团化管理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可以利用集团内满足要求的实验室开展自我检验。 第七条【检验项目】企业可根据自有检验检测能力,申请相应检验项目开展自我检验。自我检验项目适用标准见附件1。 第八条【申请】申请自我检验的企业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自我检验申请书;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依法开展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自我检验承诺书; (三)相应实验室检验能力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开展自我检验的项目清单。 第九条【审查和决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对自我检验申请进行资料审查,将满足要求的企业和相应自我检验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内社会公众提出异议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委托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复核。准予开展自我检验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检验要求一】企业应严格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50号)《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审查要求》等要求开展自我检验,据实出具检验报告,对检验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检验要求二】企业应严格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自我检验范围开展检验工作。未准予开展自我检验的,企业不能出具检验报告。 第十二条【变更】企业开展自我检验条件发生变更,或集团内开展自我检验的企业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审查。未办理变更手续的,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自我检验项目。 企业检验能力不能满足自我检验要求时,应及时暂停相应自我检验项目,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第十三条【退出】企业可自愿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退出自我检验工作,退出后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50号)有关规定进行产品检验。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实验室管理】企业应加强自有实验室管理,确保检验工作质量。当发现存在影响检验结果准确性的问题时,应立即停止相应项目自我检验,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鼓励企业加强实验室间能力比对,积极参与技术交流,不断提升检验检测能力。 第十五条【产品管理】企业应加强车辆产品质量管理,承担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发现产品存在不符合准入技术要求,或存在生产一致性问题时,应立即停止相关产品生产销售,评估与自我检验质量工作相关性,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并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第十六条【可追溯性】企业应确保检验检测样品、相关数据资料的可追溯性。在完成检验检测后的三个月内,应确保检验检测样品与受检时的状态保持一致;在完成检验检测的六年内,应确保检验检测记录、试验图像、影像资料等数据资料能够全面准确反映检验检测样品受检时的真实情况。 第十七条【集团化管理】集团应加强集团成员企业自我检验申请管理和日常监督管理,加强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和资源统筹。企业利用集团内企业自有实验室开展自我检验时,应明确本企业、实验室所在企业以及集团的责任义务,加强过程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强对自我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于社会反映集中、问题性质严重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处理处罚】企业在自我检验中存在条件变更不及时报告、未对检验样品可追溯性进行有效管理、出具不实或虚假报告等情形,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停止企业自我检验,将相关情况通报实验室资质管理部门,并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评估】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自我检验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和产业发展情况对自我检验条件、项目范围等进行调整。   附件: 1.自我检验项目适用标准 2-1.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自我检验申请书(企业申报) 2-2.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自我检验申请书(集团申报) 3.承诺书  
工信部装备中心:关于开展2023年度乘用车企业“双积分”交易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装备中心:关于开展2023年度乘用车企业“双积分”交易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7-11
2024年7月1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发布《关于开展2023年度乘用车企业“双积分”交易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企业可通过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平台开展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转/受让、新能源汽车积分交易、负积分抵偿报告提交以及积分池相关工作。2023年度积分管理平台集中交易期为即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       关于开展2023年度乘用车企业“双积分”交易工作的通知   各乘用车企业: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五部门令 第44号)、《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五部门令 第53号)以及《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五部门令 第64号)(以下简称《积分办法》)的规定,现开展2023年度乘用车企业“双积分”交易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平台指引 企业可通过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积分管理平台)开展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转/受让、新能源汽车积分交易、负积分抵偿报告提交以及积分池相关工作。 尚未开通平台交易账号的企业,请在平台8846威尼斯首页进行注册,按要求填写法人相关注册信息和资料;注册成功后,通过“授权申请”模块提交开通交易权限所需材料,获取交易功能权限。已开通积分管理平台交易功能的企业,请直接使用交易账号登录平台。 二、具体时间安排 1. 2023年度积分管理平台集中交易期为即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 2. 2023年度产生负积分的企业,请于2024年10月31日前通过积分管理平台提交负积分抵偿报告(须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交易备案协议(须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未发生交易的企业可不提交)。 3. 即日起开放积分池(具体实施方案详见积分管理平台),需在积分池中储存新能源汽车正积分的企业,请于2024年10月31日前通过积分管理平台提交积分池储存协议。 三、相关审核要求 受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委托,装备中心对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转/受让、新能源汽车积分交易、负积分抵偿报告、积分池储存协议等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送装备工业一司。企业可通过积分交易平台实时查询交易状态及审核结果等信息。 四、威尼斯886699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68209124 联系邮箱:mengxue@eidc.org.cn   以上,特此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 2024年7月9日  
公告:第63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公告:第63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发布时间:
2024-07-10
2024年7月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式公告《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三批)。经统计,本批次公告中列入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共计457个,其中,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车型车28个;纯电动商用车车型375个;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车型27个;燃料电池商用车车型27个。   以下是公告原文: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84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三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2年第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3年第3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84批)以及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三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批)予以公告。   附件: 1.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84批).doc 2.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三批).doc 3.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批).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4年7月9日  
四部门:2023年度中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情况公告

四部门:2023年度中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情况公告

发布时间:
2024-07-10
2024年7月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2024年第16号公告《2023年度中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情况》,《公告》明确:2023年度,中国境内119家乘用车企业共生产/进口乘用车2250.2万辆(含新能源乘用车,不含出口乘用车,下同),行业平均整车整备质量为1644千克,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wltc 工况,下同)为3.78升/100公里,燃料消耗量正积分为4128.7万分,燃料消耗量负积分为524.3万分,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为2128.8万分,新能源汽车负积分为51万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公告 2024年第16号   根据《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 第44号)和《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令 第53号)要求,现将2023年度中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情况予以公告。   2023年度,中国境内119家乘用车企业共生产/进口乘用车2250.2万辆(含新能源乘用车,不含出口乘用车,下同),行业平均整车整备质量为1644千克,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wltc 工况,下同)为3.78升/100公里,燃料消耗量正积分为4128.7万分,燃料消耗量负积分为524.3万分,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为2128.8万分,新能源汽车负积分为51万分。   其中,95家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累计生产乘用车2178.7万辆,平均整车整备质量为1632千克,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为 3.68升/100公里,燃料消耗量正积分为4106万分,燃料消耗量负积分为441.5万分,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为2121.8万分,新能源汽车负积分为48.4万分。24家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进口乘用车71.6万辆,平均整车整备质量为2007千克,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为7.34升/100公里,燃料消耗量正积分为22.7万分,燃料消耗量负积分为82.7万分,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为7万分,新能源汽车负积分为2.6万分。   附件:2023年度中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情况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4年6月30日  
公安部: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2472万辆 上半年新注册登记439.7万辆

公安部: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2472万辆 上半年新注册登记439.7万辆

发布时间:
2024-07-09
2024年7月9日,据公安部统计,截至2024年6月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4.4亿辆,其中汽车3.45亿辆,新能源汽车2472万辆;机动车驾驶人5.32亿人,其中汽车驾驶人4.96亿人。2024年上半年全国新注册登记机动车1680万辆,新领证驾驶人1397万人。 上半年新注册登记机动车1680万辆,新注册登记汽车1242万辆。2024年上半年,全国新注册登记机动车1680万辆。其中,汽车新注册登记1242万辆,同比增长5.70%。 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2472万辆,上半年新注册登记439.7万辆。截至6月底,全国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2472万辆,占汽车总量的7.18%。其中,纯电动汽车保有量1813.4万辆,占新能源汽车总量的73.35%。上半年新注册登记新能源汽车439.7万辆,同比增长39.41%,创历史新高。新能源汽车新注册登记量占汽车新注册登记量的41.42%。 96个城市汽车保有量超过100万辆,26个城市超过300万辆。截至6月底,全国有96个城市的汽车保有量超过100万辆,同比增加8个城市,43个城市超过200万辆,26个城市超过300万辆。其中,成都、北京、重庆汽车保有量超过600万辆,上海、苏州、郑州汽车保有量超过500万辆。 汽车转让登记数量持续增长,二手车交易市场活跃。2024年上半年,全国共办理机动车转让登记业务1752万笔。其中,办理汽车转让登记业务1626万笔,同比增长53.79%。全国异地办理交易登记二手小客车业务270.6万笔,二手车异地交易登记改革措施在便利群众企业办事、促进二手车流通方面效果明显。 机动车驾驶人数量达5.32亿人。截至6月底,全国机动车驾驶人数量达5.32亿人,其中,汽车驾驶人数量为4.96亿人,占驾驶人总数的93.17%。2024年上半年,全国新领证驾驶人数量1397万人,同比增长17.36%。 网上办理车辆和驾驶证业务5307万笔。2024年上半年,各地公安交管部门积极推行补换领牌证等交管业务“足不出户”网上办。全国网上办理补换领驾驶证和行驶证、发放临时号牌等业务5307万笔。    
工信部:公开征求“新能源汽车”重点专项2024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意见和建议

工信部:公开征求“新能源汽车”重点专项2024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意见和建议

发布时间:
2024-07-08
2024年7月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对“十四五”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区块链”等16个重点专项2024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征求意见的通知》,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区块链、信息光子技术、多模态网络与通信、微纳电子技术、先进计算与新兴软件、智能机器人、智能传感器、高性能制造技术与重大装备、工业软件、增材制造与激光制造、稀土新材料、新型显示与战略性电子材料、先进结构与复合材料、高端功能与智能材料、新能源汽车、基础科研条件与重大科学仪器设备研发16个重点专项2024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10日。 本文仅整理16个重点专项2024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建议(征求意见稿)名称,指南征求意见材料请登录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https://service.most.gov.cn/),在“公开公示-指南意见征集”菜单栏中查看。 1.“十四五”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区块链”重点专项2024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建议(征求意见稿) 2.“十四五”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稀土新材料”重点专项2024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建议(征求意见稿) 3.“十四五”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智能机器人”重点专项2024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建议(征求意见稿) 4.“十四五”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信息光子技术”重点专项2024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建议(征求意见稿) 5.“十四五”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多模态网络与通信”重点专项2024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建议(征求意见稿) 6.“十四五”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智能传感器”重点专项2024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建议(征求意见稿) 7.“十四五”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高性能制造技术与重大装备”重点专项2024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建议(征求意见稿) 8.“十四五”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新能源汽车”重点专项2024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建议(征求意见稿) 9.“十四五”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新型显示与战略性电子材料”重点专项2024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建议(征求意见稿) 10.“十四五”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先进结构与复合材料”重点专项2024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建议(征求意见稿) 11.“十四五”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高端功能与智能材料”重点专项2024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建议(征求意见稿) 12.“十四五”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工业软件”重点专项2024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建议(征求意见稿) 13.“十四五”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微纳电子技术”重点专项2024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建议(征求意见稿) 14.“十四五”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增材制造与激光制造”重点专项2024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建议(征求意见稿) 15.“十四五”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先进计算与新兴软件”重点专项2024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建议(征求意见稿) 16.“十四五”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基础科研条件与重大科学仪器设备研发”重点专项2024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建议(征求意见稿)    
国务院:研究制定新能源汽车等产品绿色采购需要标准

国务院:研究制定新能源汽车等产品绿色采购需要标准

发布时间:
2024-07-05
2024年7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标准建设方面,《方案》明确:分类制定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制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通用货物、服务需求标准,逐步扩大需求标准覆盖面,为采购人全面、完整、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提供指引。修订商品包装采购需求标准,引导全社会使用绿色包装。研究制定市政基础设施和电子电器、新能源汽车等产品绿色采购需求标准,开展政府采购支持公路绿色发展试点,适时将碳足迹管理有关要求纳入政府采购需求标准,扩大政府绿色采购范围。研究制定创新产品商业化推广后的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引领相关产业创新发展。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国办发〔2024〕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24年6月29日   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   为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加快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针对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以下简称“整、建、促”)三年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和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按照《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强化顶层设计,结合我国国情实际,对接政府采购国际规则,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以“整、建、促”为工作主线,聚焦重点、多措并举,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着力解决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使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更加规范,政府采购制度建设迈出实质性步伐,建立健全促进现代产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体系。   二、整顿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 (一)持续开展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 财政部牵头组织,探索建立部门协同、央地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针对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反映突出的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采购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四类违法违规行为持续开展专项整治,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效震慑。 (二)加强常态化行政执法检查 进一步畅通权利救济渠道,各级财政部门要主动公开受理投诉的电话、地址及投诉书范本,做到“有诉必应”。对投诉中涉及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共同违法的问题,实行“一案双查”。开展第二批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示范点建设,在业务规范、风险防控、处理口径、队伍建设等方面提供范例,推进省级以下争议处理向省级集中。 (三)创新监管手段,提升工作效能 1.升级改造中央政府采购电子平台。完善信息发布和查询功能,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完整性、准确性,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逐步实现全国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一地注册、全国通用”,破除地方保护和隐性壁垒。运用大数据分析、行为预警等手段,动态监控供应商投标、项目评审等政府采购关键环节,推进智慧监管,提升监管实效。 2.建立健全信用管理机制。健全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用记录归集和发布机制,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要及时向中国政府采购网完整准确上传失信信息,中国政府采购网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等实时共享,为采购人开展相关资格审查提供便利。研究建立相关失信行为纠正后信用修复机制的可行性。完善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引导采购人择优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研究完善针对供应商履行合同时重大违约的限制性措施,督促其诚信履约。 3.加强政府采购协同监管。财政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对供应商提供虚假认证证书、检测报告开展核查,会同公安部门严查政府采购招标中发现的串通投标行为,会同纪检监察等部门就问题线索移送、案件查处等进行协作配合,严肃查处政府采购领域的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   三、建设法规体系,服务统一市场 (一)法规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按照建立现代政府采购制度的要求,对标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gpa)、《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等国际规则,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积极推动政府采购法修改,并结合修改进程适时修改实施条例。推动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协调统一,提高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二)制度建设 研究完善货物服务招投标、非招标采购、信息发布和质疑投诉等部门规章,研究将需求管理以及合作创新采购等制度上升为部门规章,逐步构建覆盖需求管理、信息公开、采购方式、合同履约、救济机制等系统完备、操作规范、运行高效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以项目绩效为目标、以采购全链条管理为抓手,推动采购人加强内控管理,落实权责对等要求,实现“谁采购、谁负责”。完善采购交易机制,根据采购需求合理选择采购方式和评审方法,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原则,建立适应采购人多元化需求且鼓励创新的交易制度。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加大对科技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支持力度。完善预留份额、评审优惠、需求标准发布等支持措施。 (三)标准建设 1.建立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体系。制定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逐步形成本国产品标准体系,确保不同所有制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分类制定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制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通用货物、服务需求标准,逐步扩大需求标准覆盖面,为采购人全面、完整、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提供指引。修订商品包装采购需求标准,引导全社会使用绿色包装。研究制定市政基础设施和电子电器、新能源汽车等产品绿色采购需求标准,开展政府采购支持公路绿色发展试点,适时将碳足迹管理有关要求纳入政府采购需求标准,扩大政府绿色采购范围。研究制定创新产品商业化推广后的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引领相关产业创新发展。 3.分类制定政府采购标准文本。制定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招标文件标准文本和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提高经营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规范性、便利性。   四、促进产业发展,落实国家战略 (一)支持科技创新 1.构建符合国际规则的政府采购支持创新政策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综合运用强制采购、优先采购、订购首购、发布需求标准等措施,推进创新产品应用和迭代升级,营造促进产业创新的良好生态。 2.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制度。以采购人应用需求为导向,以公平竞争以及采购人与供应商风险共担为基础,实施订购首购,建立创新产品研发与应用推广一体化的管理机制,发挥政府采购对创新的带动作用,助力高质量发展。 (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1.在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落实扶持政策。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要全面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对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的政策延续至2026年底。 2.助力中小企业“政采贷”。建立与金融机构共享中央本级政府采购信息的渠道,向商业银行及时提供中央部门政府采购合同等相关信息。各地区要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政采贷”工作机制,推动实现与金融机构相关系统对接,为金融机构、中小企业开展政府采购融资提供便利。 3.支持乡村产业振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确保对相关地区农副产品提高政府采购预留比例政策取得实效。推动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832平台”)逐步实现威尼斯886699的业务范围双向拓展,吸纳除现有地区外的更多符合资质标准的中小企业成为供给方,面向除采购人外的单位工会、社会公众等更广大需求方,推进服务提质升级,助力打造农业特色品牌,推动乡村产业振兴。 (三)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 1.制定出台面向绿色产品的政府采购支持政策。对获得绿色产品认证或符合政府绿色采购需求标准的产品实施优先采购或者强制采购,促进绿色低碳发展。 2.扩大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范围。由48个城市(市辖区)扩大到100个城市(市辖区),要求医院、学校、办公楼、综合体、展览馆、保障性住房以及旧城改造项目等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强制采购符合标准的绿色建材,并适时研究进一步扩大政策实施范围。加强对政策实施城市的考核督导,确保政策要求落到实处。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财政部要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和单位,建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政府采购相关工作。 (二)抓好工作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不折不扣落实本方案要求。财政部要制定“整、建、促”三年行动工作台账,明确各地区和有关部门的任务分工、完成时限。建立工作督导机制,及时跟踪工作任务进展,定期评估本方案实施情况,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见效。 (三)加强宣传培训。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宣传解读政府采购相关举措,针对各项举措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强业务培训,保障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五部门公布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城市名单

五部门公布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城市名单

发布时间:
2024-07-04
2024年7月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公布《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城市名单》,北京、上海、重庆等20个城市列入。       五部门关于公布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城市名单的通知 工信部联通装函〔2024〕1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委)、交通运输厅(局、委):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2023〕268号)安排,在自愿申报、组织评估基础上,确定了20个城市(联合体)为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城市(名单详见附件)。   各试点城市要及时完善试点工作方案,正式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备案。按照试点工作方案扎实推进建设任务,建立完善协调工作机制,落实资金等保障措施,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加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各地省级主管部门要加大对试点城市的政策支持力度,加强试点工作的跟踪问效,及时总结工作进展、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每年3月底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   联系人及电话: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 010-68205629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010-66263958 自然资源部地理信息管理司 010-66557033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010-58933961 交通运输部科技司 010-65292812   附件: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城市名单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2024年7月1日  
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国家人工智能产业综合标准化体系建设指南(2024版)》

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国家人工智能产业综合标准化体系建设指南(2024版)》

发布时间:
2024-07-03
2024年7月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国家人工智能产业综合标准化体系建设指南(2024版)》,《指南》明确了基础共性标准、基础支撑标准、关键技术标准、智能产品与服务标准、赋能新型工业化标准、行业应用标准、安全/治理标准七大重点方向。智能产品与服务标准包括智能产品与服务标准主要包括智能机器人、智能运载工具、智能移动终端、数字人、智能服务等标准。其中,智能运载工具标准明确:规范智能运载工具感知、识别与预判、协同与博弈、决策与控制、评价等技术要求,包括环境融合感知、智能识别预判、智能决策控制、多模式测试评价等标准。     关于印发国家人工智能产业综合标准化体系建设指南(2024版)的通知 工信部联科〔2024〕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网信办、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厅、委),有关行业协会、标准化技术组织、标准化专业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人工智能标准化工作系统谋划,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组织编制了《国家人工智能产业综合标准化体系建设指南(2024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4年6月5日   国家人工智能产业综合标准化体系建设指南(2024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人工智能的部署要求,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议》,进一步加强人工智能标准化工作系统谋划,加快构建满足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和“人工智能 ”高水平赋能需求的标准体系,夯实标准对推动技术进步、促进企业发展、引领产业升级、保障产业安全的支撑作用,更好推进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特制定本指南。   一、产业发展现状 人工智能是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基础性和战略性技术,正成为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引擎,加速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全面赋能新型工业化,深刻改变工业生产模式和经济发展形态,将对加快建设制造强国、网络强国和数字中国发挥重要的支撑作用。人工智能产业链包括基础层、框架层、模型层、应用层等4个部分。其中,基础层主要包括算力、算法和数据,框架层主要是指用于模型开发的深度学习框架和工具,模型层主要是指大模型等技术和产品,应用层主要是指人工智能技术在行业场景的应用。近年来,我国人工智能产业在技术创新、产品创造和行业应用等方面实现快速发展,形成庞大市场规模。伴随以大模型为代表的新技术加速迭代,人工智能产业呈现出创新技术群体突破、行业应用融合发展、国际合作深度协同等新特点,亟需完善人工智能产业标准体系。   二、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部署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加快赋能新型工业化,以抢抓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先机为目标,完善人工智能标准工作顶层设计,强化全产业链标准工作协同,统筹推进标准的研究、制定、实施和国际化,为推动我国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撑。 到2026年,标准与产业科技创新的联动水平持续提升,新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50项以上,引领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加快形成。开展标准宣贯和实施推广的企业超过1000家,标准服务企业创新发展的成效更加凸显。参与制定国际标准20项以上,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全球化发展。 坚持创新驱动。优化产业科技创新与标准化联动机制,加快人工智能领域关键共性技术研究,推动先进适用的科技创新成果高效转化成标准。 坚持应用牵引。坚持企业主体、市场导向,面向行业应用需求,强化创新成果迭代和应用场景构建,协同推进人工智能与重点行业融合应用。 坚持产业协同。加强人工智能全产业链标准化工作协同,加强跨行业、跨领域标准化技术组织的协作,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的标准化模式。 坚持开放合作。深化国际标准化交流与合作,鼓励我国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携手全球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制定国际标准。   三、建设思路 (一)人工智能标准体系结构 人工智能标准体系结构包括基础共性、基础支撑、关键技术、智能产品与服务、赋能新型工业化、行业应用、安全/治理等7个部分,如图1所示。其中,基础共性标准是人工智能的基础性、框架性、总体性标准。基础支撑标准主要规范数据、算力、算法等技术要求,为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夯实技术底座。关键技术标准主要规范人工智能文本、语音、图像,以及人机混合增强智能、智能体、跨媒体智能、具身智能等的技术要求,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创新和应用。智能产品与服务标准主要规范由人工智能技术形成的智能产品和服务模式。赋能新型工业化标准主要规范人工智能技术赋能制造业全流程智能化以及重点行业智能升级的技术要求。行业应用标准主要规范人工智能赋能各行业的技术要求,为人工智能赋能行业应用,推动产业智能化发展提供技术保障。安全/治理标准主要规范人工智能安全、治理等要求,为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二)人工智能标准体系框架 人工智能标准体系框架主要由基础共性、基础支撑、关键技术、智能产品与服务、赋能新型工业化、行业应用、安全/治理等7个部分组成,如图2所示。   四、重点方向 (一)基础共性标准 基础共性标准主要包括人工智能术语、参考架构、测试评估、管理、可持续等标准。 1. 术语标准。规范人工智能相关技术、应用的概念定义,为其它标准的制定和人工智能研究提供参考,包括人工智能相关术语定义、范畴、实例等标准。 2. 参考架构标准。规范人工智能相关技术、应用及系统的逻辑关系和相互作用,包括人工智能参考架构、人工智能系统生命周期及利益相关方等标准。 3. 测试评估标准。规范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成熟度、人工智能体系架构之间的适配度、行业发展水平、企业智能化能力等方面的测试及评估的指标要求,包括与人工智能相关的服务能力成熟度评估,人工智能通用性测试指南、评估原则和等级要求,企业智能化能力框架及测评要求等标准。 4. 管理标准。规范人工智能技术、产品、系统、服务等全生命周期涉及的人员、组织管理要求和评价,包括面向人工智能组织的管理要求,人工智能管理体系、分类方法、评级流程等标准。 5. 可持续标准。规范人工智能影响环境的技术框架、方法和指标,平衡产业发展与环境保护,包括促进生态可持续的人工智能软件开源基础框架,人工智能系统能效评价,人工智能与资源利用、碳排放、废弃部件处置等标准。 (二)基础支撑标准 基础支撑标准主要包括基础数据服务、智能芯片、智能传感器、计算设备、算力中心、系统软件、开发框架、软硬件协同等标准。 1. 基础数据服务标准。规范人工智能研发、测试、应用等过程中涉及数据服务的要求,包括数据采集、数据标注、数据治理、数据质量等标准。 2. 智能芯片标准。规范智能芯片相关的通用技术要求,包括智能芯片架构、指令集、统一编程接口及相关测试要求、芯片数据格式和协议等标准。 3. 智能传感器标准。规范单模态、多模态新型传感器的接口协议、性能评定、试验方法等技术要求,包括智能传感器的架构、指令、数据格式、信息提取方法、信息融合方法、功能集成方法、性能指标和评价方法等标准。 4. 计算设备标准。规范人工智能加速卡、人工智能加速模组、人工智能服务器等计算设备,及使能软件的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包括人工智能计算设备虚拟化方法,人工智能加速模组接口协议和测试方法,及使能软件的访问协议、功能、性能、能效的测试方法和运行维护要求等标准。 5. 算力中心标准。规范面向人工智能的大规模计算集群、新型数据中心、智算中心、基础网络通信、算力网络、数据存储等基础设施的技术要求和评估方法,包括基础设施参考架构、计算能力评估、技术要求、稳定性要求和业务服务接口等标准。 6. 系统软件标准。规范人工智能系统层的软硬件技术要求,包括软硬件编译器架构和优化方法、人工智能算子库、芯片软件运行时库及调试工具、人工智能软硬件平台计算性能等标准。 7. 开发框架标准。规范人工智能开发框架相关的技术要求,包括开发框架的功能要求,与应用系统之间的接口协议、神经网络模型表达和压缩等标准。 8. 软硬件协同标准。规范智能芯片、计算设备等硬件与系统软件、开发框架等软件之间的适配要求,包括智能芯片与开发框架的适配要求、人工智能计算任务调度、分布式计算等软硬件协同任务的交互协议、执行效率和协同性能等标准。 (三)关键技术标准 关键技术标准主要包括机器学习、知识图谱、大模型、自然语言处理、智能语音、计算机视觉、生物特征识别、人机混合增强智能、智能体、群体智能、跨媒体智能、具身智能等标准。 1. 机器学习标准。规范机器学习的训练数据、数据预处理、模型表达和格式、模型效果评价等,包括自监督学习、无监督学习、半监督学习、深度学习、强化学习等标准。 2. 知识图谱标准。规范知识图谱的描述、构建、运维、共享、管理和应用,包括知识表示与建模、知识获取与存储、知识融合与可视化、知识计算与管理、知识图谱质量评价与互联互通、知识图谱交付与应用、知识图谱系统架构与性能要求等标准。 3. 大模型标准。规范大模型训练、推理、部署等环节的技术要求,包括大模型通用技术要求、评测指标与方法、服务能力成熟度评估、生成内容评价等标准。 4. 自然语言处理标准。规范自然语言处理中语言信息提取、文本处理、语义处理等方面的技术要求和评测方法,包括语法分析、语义理解、语义表达、机器翻译、自动摘要、自动问答、语言大模型等标准。 5. 智能语音标准。规范前端处理、语音处理、语音接口、数据资源等技术要求和评测方法,包括深度合成的鉴伪方法、全双工交互、语音大模型等标准。 6. 计算机视觉标准。规范图像获取、图像/视频处理、图像内容分析、三维计算机视觉、计算摄影学、跨媒体融合等技术要求和评价方法,包括功能、性能、可维护性等标准。 7. 生物特征识别标准。规范生物特征样本处理、生物特征数据协议、设备或系统等技术要求,包括生物特征数据交换格式、接口协议等标准。 8. 人机混合增强智能标准。规范多通道、多模式和多维度的交互途径、模式、方法和技术要求,包括脑机接口、在线知识演化、动态自适应、动态识别、人机协同感知、人机协同决策与控制等标准。 9. 智能体标准。规范以通用大模型为核心的智能体实例和智能体基本功能、应用架构等技术要求,包括智能体强化学习、多任务分解、推理、提示词工程,智能体数据接口和参数范围,人机协作、智能体自主操作、多智能体分布式一致性等标准。 10. 群体智能标准。规范群体智能算法的控制、编队、感知、规划、决策、通信等技术要求和评测方法,包括自主控制、协同控制、任务规划、路径规划、协同决策、组网通信等标准。 11. 跨媒体智能标准。规范文本、图像、视频、音频等多模态数据处理基础、转换分析、融合应用等方面的技术要求,包括数据获取与处理、模态转换、模态对齐、融合与协同、应用扩展等标准。 12. 具身智能标准。规范多模态主动与交互、自主行为学习、仿真模拟、知识推理、具身导航、群体具身智能等标准。 (四)智能产品与服务标准 智能产品与服务标准主要包括智能机器人、智能运载工具、智能移动终端、数字人、智能服务等标准。 1. 智能机器人标准。规范人工智能在机器人领域应用的技术要求,包括机器人智能认知、智能决策等标准。 2. 智能运载工具标准。规范智能运载工具感知、识别与预判、协同与博弈、决策与控制、评价等技术要求,包括环境融合感知、智能识别预判、智能决策控制、多模式测试评价等标准。 3. 智能移动终端标准。规范人工智能应用在移动终端领域的技术要求,包括图像识别、人脸识别、智能语音交互,以及智能移动终端涉及的信息无障碍、适老化等标准。 4. 数字人标准。规范数字人的外形、动
涉多项氢能相关 国家能源局2024年能源领域拟立项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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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7-02
2024年6月28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2024年能源领域拟立项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及外文版翻译计划项目意见的通知》,将新制定14项和修订1项氢能相关标准,涵盖测试方法、氢储能电站、氢发电、可再生能源制氢、储氢管道等各领域的技术规范、测试规范和工程规范等。       根据《能源标准化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现对2024年能源领域拟立项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和外文版翻译计划项目公开征求意见。请结合职责或工作、专业领域,重点就标准制定计划的立项必要性与可行性、标准名称和适用范围是否科学合理等提出意见,并于7月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局科技司。 为便于汇总,请将书面意见电子版发送至联系邮箱,并在邮件标题注明“xxx(单位或个人)关于2024年能源领域拟立项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和外文版翻译计划项目的反馈意见”。 感谢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联系邮箱:nb_standard@126.com   附件: 1.2024年能源领域拟立项行业标准制定计划项目 2.2024年能源领域拟立项行业标准修订计划项目 3.2024年能源领域拟立项外文版翻译计划项目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4年6月28日  
交通运输部:鼓励农村客运运营服务推广使用新能源等节能环保车辆

交通运输部:鼓励农村客运运营服务推广使用新能源等节能环保车辆

发布时间:
2024-07-01
2024年6月28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农村道路客运运营服务指南(试行)》,《指南》明确:农村道路客运车辆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道路运输证》。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在农村客货邮合作线路上运行的车辆宜选用符合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适配车辆选型技术要求的客车。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统一农村道路客运车辆选型、统一车身标识,推广使用新能源、清洁能源等节能环保车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工作部署,持续巩固拓展具备条件的乡镇和建制村通客车成果,规范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行为,提升农村道路客运服务质量,我部组织制定了《农村道路客运运营服务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4年6月24日   农村道路客运运营服务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行为,提升农村道路客运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农村道路客运是指在县级行政区域内或者毗邻县间,起讫地至少有一端在乡村且主要服务农村居民的旅客运输活动,服务方式包括班车客运(含公交化运营)、区域经营和预约响应等。 第三条 各地要保障具备条件的建制村开通农村道路客运并稳定运行,为农村居民出行提供普遍服务。 第四条 鼓励农村道路客运实行规模化、公司化、集约化经营。鼓励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在保障旅客乘车需求和出行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客货邮融合、运游融合等业务,提升农村道路客运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章  运营基础 第五条 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按规定配备符合运营要求的客运车辆,聘用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驾驶人员及管理服务人员,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运营活动。 第六条 农村道路客运车辆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道路运输证》。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在农村客货邮合作线路上运行的车辆宜选用符合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适配车辆选型技术要求的客车。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统一农村道路客运车辆选型、统一车身标识,推广使用新能源、清洁能源等节能环保车辆。 第七条 农村道路客运驾驶员取得与准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以及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身体条件符合岗位工作要求。 第八条 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按照规定开展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岗前培训、安全教育培训及定期考核,及时组织开展安全、服务、法规、新技术等方面教育培训,确保相关人员熟悉工作岗位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理流程,遵章守法、文明服务。   第三章  运输组织 第九条 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结合当地地形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群众出行需求等,因地制宜提供班车客运(含公交化运营)、区域经营、预约响应等服务,提高农村道路客运服务供给针对性。 鼓励在城镇化水平较高、农村群众出行需求较大的地方,有序推动城市公交线路向乡村延伸或实行班车客运公交化运营。 第十条 提供农村班车客运服务的经营者,在满足线路经营许可的日发班次下限的情况下,可根据农村群众出行需求自主增加班次。 第十一条 提供区域经营服务的经营者,可根据经营区域内群众出行需求,合理确定运营线路和运力投放。 第十二条 提供预约响应服务的经营者,在乘车点公布经营者名称、预约电话或网络平台名称、运营服务区域及服务监督电话,保证预约服务电话畅通或线上预约途径正常运行,及时响应旅客服务需求,在承诺的响应时间内到达预约乘车地点。 第十三条 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针对农忙时节、节假日等重点时段,加强客流研判,提前制定运输保障计划,合理规划布设上下客点,开行农忙班、赶集班等服务,最大程度满足农村群众群体性、潮汐性出行需求。 农村道路客运站经营者在显著位置公布进站车辆及线路运营信息,包括线路起讫地、中途停靠点、首末班发车时间、班次间隔时间、季节性或临时性调整信息以及票价、监督服务电话等。 第十四条 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经营的,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 第十五条 鼓励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使用信息化系统,实现调度管理、运行监控、信息发布、统计分析与决策支持等工作。   第四章  运营服务 第十六条 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制定服务标准,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建立举报投诉处理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在车身显著位置标注企业名称、核定载客人数、服务监督电话等,在车厢内醒目位置公示驾驶员姓名和从业资格证号、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票价和里程表等信息,以及禁止吸烟、文明乘车等提示信息。无人售票车辆配置符合规定的投币机(箱)、电子读卡器等服务设施。 第十八条 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保持车厢内干净整洁,车辆内壁、顶板压条、车厢地板完整,车内座椅、扶手、护栏、拉手等装置齐全有效、安装牢固,门窗玻璃无缺损、开关轻便、密封良好。 第十九条 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不得在途中私自更换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送。车辆故障无法继续安全行驶的,向旅客说明原因并及时安排免费换乘其他车辆,将旅客送达目的地。因特殊原因需甩站或改道运行的,向旅客做好解释说明。 第二十条 在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运营成本和农村群众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建立群众可承受、财政可负担、运营可持续的农村道路客运票制票价体系。 农村班车客运(含公交化运营)和区域经营农村道路客运原则上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预约响应农村道路客运可执行市场调节价,但服务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农村班车客运指导价基准价格的2倍,并保持价格相对稳定。 第二十一条 鼓励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采用移动终端、网站、app、电子站牌、服务热线等方式,为农村群众提供线路及班次运行等客运信息查询和票款支付服务。   第五章  运输安全 第二十二条 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基础保障,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做好车辆和人员安全管理,保障运输安全。 第二十三条 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加强车辆安全技术管理,按规定做好车辆安全例检,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安全带、应急锤、灭火器等安全设施和应急装置的检查,定期维护,及时修理,确保客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二十四条 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应组织驾驶员提前熟悉运营线路的道路状况,及时掌握天气情况,发车前做好行车安全检查,严禁超速、超员、疲劳驾驶。 第二十五条 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加强运营线路安全隐患排查,采取针对性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企业自身难以整治到位的安全隐患,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要及时采取风险防控措施,并向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利用客运车辆开展客货邮合作业务的,应符合《道路客运车辆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客运班车行李舱载货运输规范》《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适配车辆选型技术要求(试行)》等有关规定,不得超过最大允许载质量。 第二十七条 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关注运营线路的天气状况和道路通行情况,遇雾、冰冻、雨雪、自然灾害等,及时提醒驾驶员谨慎驾驶,达不到车辆安全通行条件的,应按规定暂停或调整客运线路。 第二十八条 鼓励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安装卫星定位、智能视频监控装置,加强车辆和驾驶员的动态监控,及时发现并有效纠正不安全驾驶行为。 鼓励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利用动态监控系统,对沿线天气状况、安全驾驶注意事项等进行预警提醒,督促驾驶员安全驾驶、遵章守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农村道路客运服务质量社会监督投诉处理制度,畅通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等渠道,及时受理解决群众反映的农村道路客运相关问题,督促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及时采取相应改进措施,持续提升服务质量。 第三十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农村道路客运运营补贴补偿制度,将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足额用于支持农村道路客运(含农村班车客运、区域经营、预约响应、农村公共汽电车)发展,保障农村道路客运稳定运营。 鼓励各地建立与地方财政能力相适应的农村道路客运财政投入机制。 第三十一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农村道路客运服务质量考核机制,强化考核结果应用。鼓励各地将农村道路客运服务质量考核结果运用于政府购买农村道路客运服务、财政补贴资金发放等方面,引导经营者不断改进安全管理和服务质量。 各地可通过车辆动态监控等信息化手段、实地抽查等方式,常态化开展农村道路客运运行监测,强化农村道路客运服务监督核查。 第三十二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农村道路客运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推广“互联网 监管”模式,加大对非法违规运营行为查处力度。 鼓励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积极会同公安等部门加强农村道路客运安全宣传,引导农村群众选择合规客运车辆出行,拒绝乘坐非法营运车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指南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农村班车客运是指县级行政区域内或者毗邻县间,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经营者使用客车在固定的线路运行,起讫地至少有一端在乡村且主要为农村群众提供出行服务的道路客运经营活动。 (二)农村班车客运公交化运营是指农村班车客运经营者使用客运车辆运送旅客,通过加密发车班次、设置固定停靠站点、执行优惠票价等方式,实现高密度、小间隔、站站停运营的农村道路客运服务形式。 (三)农村道路客运区域经营是指在许可机关批准的特定区域内,由一个经营主体或者区域内所有经营主体之间达成协议统一调度,根据农村群众出行需求由经营者自主确定线路、时间、站点、班次安排的农村道路客运服务形式。 (四)农村道路客运预约响应是指经营者预先公示经营区域、服务时间和预约方式等,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接受旅客出行用车预约,根据旅客发起的出发地、目的地、出行时间等要求,使用营运车辆为旅客提供个性化出行服务的农村道路客运服务形式。 第三十四条 农村地区其他通客车形式中,开通公共汽电车、水路客运的,可分别参照城市公共交通、水路运输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指南自2024年9月1日起实施。    
工信部:《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等强制性国标征求意见

工信部:《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等强制性国标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
2024-06-26
2024年6月2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公开征求《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等四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意见,其中,在强制性国家标准《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中,《征求意见》明确: 1)本文件规定了乘用车燃料消耗量的限值、型式认证的申请、燃料消耗量的测定、型式认证值的确定和记录、生产一致性、同一型式判定和实施日期。本文件适用于能够燃用汽油或柴油燃料、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 kg的m1类车辆。本文件不适用于仅燃用气体燃料或醇醚类燃料的车辆。   2)标准规定了乘用车燃料消耗量的限值、型式认证的申请、燃料消耗量的测定、型式认证值的确定和记录、生产一致性、更改和认证扩展等内容。   3)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变化主要是:结合国家管理要求、技术进步预期、工况切换影响等,对乘用车车型燃料消耗量限值要求进行加严,通过提高车型燃料消耗量门槛要求,将有效遏制车辆大型化发展趋势,防止现有总体平均燃料消耗量水平出现反弹。       公开征求《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等四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意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组织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开展了《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等四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已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7月24日,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以书面(个人需署名,单位需加盖公章,并留威尼斯886699的联系方式)或电子邮件形式进行反馈。   附件: 1.《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征求意见稿).docx 2.《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docx 3.《车载事故紧急呼叫系统》(征求意见稿).docx 4.《车载事故紧急呼叫系统》(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docx 5.《机动车和挂车用光源 安全性要求》(征求意见稿).docx 6.《机动车和挂车用光源 安全性要求》(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docx 7.《汽车风窗玻璃除霜和除雾系统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docx 8.《汽车风窗玻璃除霜和除雾系统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docx   威尼斯886699的联系方式: 传真:010-66013726 邮箱:vehicle@miit.gov.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100804   装备工业一司 2024年6月24日  
国家发改委等部门:稳步推进自动驾驶商业化落地运营,打造高阶智能驾驶新场景

国家发改委等部门:稳步推进自动驾驶商业化落地运营,打造高阶智能驾驶新场景

发布时间:
2024-06-25
2024年6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打造消费新场景培育消费新增长点的措施》,汽车方面,《措施》明确:1)拓展汽车消费新场景:鼓励限购城市放宽车辆购买限制,增发购车指标。通过中央财政和地方政府联动,安排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支持汽车置换更新。扩大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先行区试点范围。稳步推进自动驾驶商业化落地运营,打造高阶智能驾驶新场景。开展智能汽车“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开展城市汽车流通消费改革试点。结合汽车赛事、自驾露营、汽车文化体验、汽车改装、汽车租赁等,丰富汽车后市场产品和服务,进一步促进二手车放心便利交易。 2)优化农村社区消费环境:支持新能源汽车、绿色智能家电等下乡。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打造消费新场景培育消费新增长点的措施》的通知 发改就业〔2024〕8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商务主管部门、文化和旅游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培育和壮大消费新增长点,促进消费稳定增长,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制定《关于打造消费新场景培育消费新增长点的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6月13日   关于打造消费新场景培育消费新增长点的措施   消费新场景是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产品的系统集成,对促进消费提质升级,更好满足人民高品质生活具有重要意义。为顺应消费场景变化新趋势,推动科技成果在消费领域加快应用,进一步培育和壮大消费新增长点,特制定本措施。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更好发挥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围绕居民吃穿住用行等传统消费和服务消费,培育一批带动性广、显示度高的消费新场景,推广一批特色鲜明、市场引领突出的典型案例,支持一批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消费端领军企业加快发展,推动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产品不断涌现,不断激发消费市场活力和企业潜能。   二、重点任务 (一)培育餐饮消费新场景 1.发展餐饮消费细分领域。挖掘地方特色美食资源,鼓励各地发布餐饮美食指引,因地制宜打造“美食名村”“美食名镇”,推广中华传统饮食文化。鼓励大型连锁餐饮下沉发展,发掘县域餐饮消费潜力。挖掘和满足婴幼儿、青少年、孕产妇、老年人等人群多样化需求,提供高适配用餐服务,引导科学绿色健康餐饮消费。加快制定完善预制菜、乳制品产业相关标准,规范复原乳标识,鼓励用生鲜乳生产液态奶。推进餐饮与文旅、会展、研学等多业态融合发展。(商务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支持餐饮消费智能升级。推进餐饮经营主体数字化改造,提升市场分析和客户获取能力。推进餐饮外卖点单和配送智能化升级,鼓励根据历史订单、饮食限制和偏好进行个性化推荐,有条件的地方推广无人配送。鼓励餐饮服务明厨亮灶,大力推广餐饮环节菜品配料和制作方法自主明示制度。(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培育文旅体育消费新场景 3.深化旅游业态融合创新。积极发展冰雪旅游、海洋旅游、自驾露营旅游、红色旅游、研学旅游、康养旅游,推广“音乐 旅游”“演出 旅游”“赛事 旅游”等业态,打造一批有影响力的主题旅游精品线路。推动交通运输与旅游融合发展,鼓励发展旅游专列、旅游公路、低空旅游等旅游新产品。开展数字赋能文旅场景建设行动,积极发展数字艺术、沉浸式体验等新业态,支持利用网络直播、短视频平台开展线上旅游展示活动。(文化和旅游部牵头,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4.推动城乡文旅提质增效。打造一批文化特色鲜明的国家级旅游休闲城市和街区。引导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创新发展。实施休闲农业精品工程,认定一批全国休闲农业重点县,推出一批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遴选推介中国美丽休闲乡村。打造“游购乡村”系列活动品牌。推进乡村民宿规范发展、提升品质,培育一批乡村等级旅游民宿。(文化和旅游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5.提升入境旅游便利水平。持续优化出入境政策措施,积极研究增加过境免签政策国家数量。适当增加主要客源国的入境航班频次,推出更多优质入境旅游产品和服务。完善市政交通、热门景区、餐厅酒店、机场车站等公共场所外语指示标志。在地图导航软件等应用中增加多语种服务,优化打车服务。聚焦“食、住、行、游、购、娱、医”等场景,确定重点场所及重点商户名录,推动受理境外银行卡。提高外籍游客在华购票、餐饮、住宿、出行、预约的便利化水平。(文化和旅游部牵头,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拓展文娱体育消费空间。打造新生代潮玩聚集地,支持打造一批演艺新空间,促进虚拟现实(vr)体验等文娱业态场景创新。增加高质量演出供给,加大海外优质文化产品引进力度。加快国家文化专网、文化大数据平台建设,发展数字化文化消费新场景。持续推进电视操作复杂治理,组织开展视听虚拟现实制作技术应用示范和“未来电视”试点,鼓励生产更多优质广电视听内容,带动视听电子消费。推进体育公园、全民健身中心等健身场地建设,打造一批高质量户外运动目的地,引导和扩大体育休闲消费。鼓励和引导开展“村ba”“村超”“村排”“村跑”等富有农趣农味的乡村赛事活动。开展“体育赛事进景区、进街区、进商圈”“跟着赛事去旅行”“户外运动活力山水”行动计划等促消费品牌活动。(文化和旅游部、体育总局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广电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培育购物消费新场景 7.推动购物消费多元融合发展。推动现有步行街设施改造和业态升级,积极发展智慧商圈,打造商旅文体融合的新型消费空间。鼓励利用老旧厂房、城市公园、草坪广场等开放空间打造创意市集、露营休闲区。探索社会闲置公共资源商业化运营,鼓励经营困难的传统百货店、大型体育场馆等改造为商业综合体。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科学制定以公共交通为导向(tod)的模式,优化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推进汽车客运站综合开发利用。(商务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8.利用新技术拓展购物消费体验。完善商贸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传统商贸流通企业数字化水平。加强线上线下商品“同质”“同标”建设。鼓励建设和升级信息消费体验中心,推动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建设。在明确标识和规范监管的基础上,探索利用人工智能大模型、虚拟现实(vr)全景和数字人等技术,拓展电商直播场景。发展线上“虚拟家居布置”“虚拟试衣”等威尼斯886699的产品展示业务,促进沉浸式体验消费。发展即时零售、智慧超市、智慧驿站、智慧书店等新零售业态。(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培育国货“潮品”消费。建设新消费品牌创新城市,构建新消费品牌孵化生态体系,培育推广一批引领性消费品牌。深入实施消费品“三品”行动,分级打造中国消费名品方阵,重点品牌带头建设国际品牌。办好中国品牌日活动,鼓励各地开展特色品牌创建。挖掘中华老字号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消费潜能。(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培育大宗商品消费新场景 10.拓展汽车消费新场景。鼓励限购城市放宽车辆购买限制,增发购车指标。通过中央财政和地方政府联动,安排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支持汽车置换更新。扩大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先行区试点范围。稳步推进自动驾驶商业化落地运营,打造高阶智能驾驶新场景。开展智能汽车“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开展城市汽车流通消费改革试点。结合汽车赛事、自驾露营、汽车文化体验、汽车改装、汽车租赁等,丰富汽车后市场产品和服务,进一步促进二手车放心便利交易。(商务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11.丰富家装家居消费场景。鼓励家装样板间进商场、进社区、进平台,支持居民开展旧房装修、局部改造和居家适老化改造。以便利城乡居民换新为重点,健全废旧家电回收体系,推动家电以旧换新,鼓励地方和企业组织开展优惠促销等系列活动,促进家电更新消费。鼓励家电和平台企业开展进社区免费检测、上门拆旧换新等服务。推广智慧厨房、智能睡眠、健康卫浴等应用场景,推进室内全智能装配一体化和全屋智能物联。在住房建设和运维中,积极推广智能安防、智慧停车、立体停车等新模式。合理满足居民多样化的家装家居消费金融需求。(商务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2.打造电子产品消费新场景。加大柔性屏、超级摄影、超级快充、人工智能助手、端侧大模型、跨屏跨端互联等软硬件功能开发,增强人机交互便利性。支持智能穿戴设备在通信娱乐、运动健身、健康监测、移动支付等领域应用,开拓柔性可穿戴、环境自适应智能纺织品应用领域。拓展智能机器人在清洁、娱乐休闲、养老助残护理、教育培训等方面功能,探索开发基于人工智能大模型的人形机器人。鼓励探索反向定制、个性化设计和柔性化生产等新模式,创新电子产品应用场景。鼓励以市场化方式举办电子产品展销会,提高智能产品知晓度和渗透率。(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培育健康养老托育消费新场景 13.推动健康消费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医疗机构提供特需医疗服务,支持社会力量进入高端医疗服务领域。研究制定统一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8846威尼斯首页基本内容,便利居民获得基本卫生健康服务。研发融合数字孪生、脑机交互等技术的医疗装备和健康用品。开展“健康消费引领行动”。(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4.拓展银发消费新场景。引导电商平台、大型商超举办银发主题购物节,支持设立银发消费专区。加快消费场所适老化改造,鼓励商场、超市等开设老年专区或便捷窗口,提高老年人消费便利度。优化提升老年助餐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给予老年助餐服务机构一定的运营补助或综合性奖励补助,并按规定对享受助餐服务的老年人给予补贴或发放老年助餐消费券。科学使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鼓励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通过毗邻建设、签约合作等方式满足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鼓励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将服务延伸至社区和家庭。持续提升适老化无障碍交通出行,推动康复辅助器具升级。完善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和服务推广目录,发展健康管理、养老监护、心理慰藉类智能产品,提高老年用品市场供给质量。(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积极发展育幼消费。探索社区、家庭互助等托育服务新模式,发展集中管理运营的社区育幼服务,指导家庭托育点健康规范发展。鼓励提供全日托、计时托等多类型托育服务。支持行业协会等开发婴幼儿照护课堂,发展互联网直播互动式家庭育儿服务,向广大家庭尤其是农村家庭提供科学育儿知识和技能。加大婴幼儿照护专业建设支持力度,健全保育师等育幼相关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加快完善公共场所母婴室建设,加强商场、写字楼等“婴童友好”活动空间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培育社区消费新场景 16.完善城市社区便民服务。推进完整社区建设。支持社区盘活现有闲置房屋场所,鼓励利用现有设施转型为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推动养老育幼、邻里助餐、体育健身、健康服务、家政便民等服务进社区。因地制宜打造一刻钟便民生活圈。探索发展智慧社区,推动社区生活服务数字化、智能化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广电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7.优化农村社区消费环境。加快补齐农村道路、供排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等公共基础设施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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